郭霄鹏:未核查商标注册证,罚款1万元!

2023-07-07 07:34:01    来源:法治山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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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查商标注册证,罚款1万元!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郭霄鹏近日,因未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违法行为,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被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9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一、基本案情经查实,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为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该企业受山东某安防科技公司委托印刷“软铠甲(防切割手套)®”注册商标标识,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印刷委托验证手续,说明该企业未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企业提供的《包装材料订购合同》的合同额为990元,认定非法经营额9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程度,可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焦点评析1.本案的第一个焦点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企业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印刷企业应当保存其验证、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2年,以备查验。”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因该公司未认真落实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导致客观上破坏了印刷市场的经营秩序,妨碍了印刷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违法。 2.本案的第二个焦点是,本案的处理结果是否适当?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990元,不足1万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交代问题,有悔改表现;及时补充承印的“软铠甲(防切割手套)®”注册商标验证、核查资料,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其违法情节符合《青岛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阶次的规定,经过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9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是适当的。 三、案件启示商标印刷,是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资质以上的印刷企业可以承接的业务。对印刷企业来说,这个工作很小,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小事不能小办。印刷厂接受委托印刷商标却不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行为,给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印刷含商标的产品时做好检查工作,是印刷企业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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